许可事项: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审批
许可对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许可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潭卫发[2003]36号、潭卫发[2004]110号等)
许可数量:符合设置规划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证书》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登记书》
许可费用: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费[1996]1222号)及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收费。
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疾病控制与妇幼卫生科工作人员(受理电话8261744)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机构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机构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机构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机构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两天内一次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机构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疾病控制与妇幼卫生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机构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机构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政的权利。
3、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实地考查
(一)岗位责任人:疾病控制与妇幼卫生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确定考核日期,为申请单位下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回执》。
2、按规定的考核日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单位所申请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进行实地考查(重点考核与申请项目有关的科室设置及房屋、人员、设备条件)。
3、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三)时限:3个工作日
C、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疾病控制与妇幼卫生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及实地考核情况进行审核。
2、召集本科室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
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还原单位。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
2、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还原单位,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疾病控制与妇幼卫生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医疗保健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机构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