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许可对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
许可依据:《使用在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件》第十一条。
许可条件: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许可数量:无法律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
三、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许可费用:
按照湖南省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湘价费字[2003]44号收费;
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申请单位整改所用时间除外)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湘潭市卫生监督所办证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861141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或五日内受理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以上第4、5种情形处理时限为5日,其余即时。
二、审查与决定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办证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2)、认为行政许可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法制科负责人审核。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现场审查
1、岗位责任人:湘潭市卫生监督所法制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到现场对其场地、设施、人员资质、卫生管理等进行审查。
(2)、申请项目需要进行专家鉴定和评审的,应当组织鉴定或者评审。
(3)、根据现场审查及组织鉴定或评审结果,写出审查意见,报主管所长审核。
3、时限:4个工作日
三、合议:
(一)、岗位责任人:湘潭市卫生监督所主管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2、组织3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合议,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法监科负责人、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法制科。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湘潭市卫生局法监科负责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五、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湘潭市卫生监督所办证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承办监督员制作许可文书后交办证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