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城区合作医疗制度,为城市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是城区人民群众的客观要求,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城区范围内建立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建立城区合作医疗制度,是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为城市居(村)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创新举措。一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需求,是城市居民的强烈愿望。建立城区合作医疗制度,将使城市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对实现社会公平平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二是有利于弘扬互助共济风尚。城区合作医疗制度,属于政府主导扶持、居民合作互助的公益性质。建立这项制度,不仅关系到覆盖全社会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而且关系到良好社会风尚的树立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三是有利于改善城市居民生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建立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基础之上。推进城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将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以及因病致贫的问题,提高全社会疾病预防控制水平,维护群众健康,发挥出重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充分认识建立城区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积极探索,扎实工作,确保这项改革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建立城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总体目标是:让户户参加合作医疗,使人人享有医疗保障。从2006年10月1日起在城区全面启动。
二、把握基本原则,坚持有序推进
城区(含雨湖区、岳塘区、高新区)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下,城区居(村)民自愿参加,个人、单位(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参加城区合作医疗的对象:户籍在雨湖区、岳塘区、高新区的市郊农村村民;户籍在雨湖区、岳塘区、高新区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居民。推进这项改革,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必须坚持和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互助共济。各级政府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和引导,对合作医疗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建立专门工作机构进行监管。同时,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通过个人出资和社会资助,建立合作医疗资金体系。
——量力而行,分步推进。按照广泛覆盖、适度保障的目标要求,满足群众基本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需求,重点解决群众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补助以及规定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先在城区试行,摸索经验后在全市推广。
——区办区管,上下协同。全市制定统一政策并进行协调指导,城市各区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实行以区为单位统筹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高新区的城区居(村)民合作医疗工作统一归口岳塘区管理。高新区管委会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经费支持。
——自愿参加,加强引导。坚持城区居(村)民自愿参加,同时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引导,不断提高城区合作医疗的参合率。
三、建立筹资机制,拓宽筹资渠道
城区居(村)民以户为单位,建立个人缴费、单位(集体)资助和政府支持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以及单位、个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个人、单位、政府筹资比例。城区五保户、特困户和低保户由市、区两级实行社会救济。
个人缴费办法、单位资助办法、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办法,另行制定《湘潭市城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四、实行大病统筹为主,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障适度、逐步完善的原则,合理确定医疗费用补助范围、补助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以大病统筹、住院补偿为主,重点缓解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的问题,同时适当兼顾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鼓励居民就近诊治疾病,增加受益面。
合理设置医疗费用分级补偿比例,既要防止补助过高而透支合作医疗基金,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过多,影响居(村)民受益。方案一旦确定,当年内不得随意更改,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城区合作医疗的具体补助标准由城市两区制定《实施细则》予以确定。
把大病救助制度与城区合作医疗制度结合起来,大病救助补贴应向参加城区合作医疗的对象倾斜。
五、健全完善管理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按照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对合作医疗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严禁挤占和挪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地使用合作医疗基金。
建立健全城区居(村)民合作医疗的就诊、转诊、补助审批、责任仲裁等制度,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对缴费情况、医疗费用补助等逐项进行登记,对参合人员发给合作医疗证,医院凭证接诊和收费。
个人缴费和单位(集体)资助资金由居(村)委会负责代收代缴,经乡镇街道汇总后报区合作医疗工作机构,并及时存入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大中专院校学生、教职员工及家属、大中型企业职工及家属由单位代收个人应缴资金与单位资助资金一并上缴所在地合管办,并存入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市、区两级的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当年参保实际人数,直接划拨到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
加强对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督审计。经办机构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补助情况,切实保障参合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卫生、审计、财政等部门定期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六、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改善社区卫生服务
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降低病人住院治疗费用,为群众提供便捷、经济的医疗保健服务,是确保城区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安全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要以创建“省级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市”为目标,合理调整和配置卫生资源,大力推进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合作医疗卫生网的建设,改善医疗卫生设施条件,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各区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医疗机构的服务功能和方便群众就近就医的要求,择优确定社区居民合作医疗的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医疗和动态管理。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加强基础设施和业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为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进行制度创新
建立城区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城市两个区的党委、政府要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强调查研究,做好组织、引导、协调和宣传发动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大多数居(村)民参加合作医疗,确保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健康运行。
市、区分别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城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并在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是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各街道、乡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承担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布置、委托的有关工作。各级工作机构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财政给予必需的经费保障。对建立城区合作医疗制度承担主要职责的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防止互相推诿。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为建立健全城区合作医疗制度履行职责和义务。
城区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项新型的社会基本保障制度,必须坚持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在创新中不断完善。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适应本地实际和群众要求的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运行机制和监管方式,努力使这项工作稳步推进,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